中国乒乓球协会关于印发《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乒乓项目决赛阶段技术官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裁判员注册管理单位:

为加强对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乒乓球项目决赛阶段技术官员选派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体育总局竞体司关于选派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决赛阶段技术官员的通知》,经研究,我协会制定了《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乒乓项目决赛阶段技术官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实施。

特此通知。

中国乒乓球协会

2025年8月26日

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乒乓项目决赛阶段技术官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乒乓球项目决赛阶段技术官员选派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使技术官员选派工作更加公开、透明,促进裁判员执裁工作的公正、公平,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体育总局竞体司关于选派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决赛阶段技术官员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乒乓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乒协)裁判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提出技术官员选派与监督的工作办法,报经中国乒协主席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具体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官员包含赛事仲裁、裁判长团队(裁判长、编排长、副裁判长)、裁判员、辅助裁判员等。

第四条 参加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乒乓项目决赛阶段的技术官员应征得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并能办理因公赴澳门手续及证件。

第五条 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的原则

中国乒协在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乒乓球项目决赛举办前,在协会官网发布《中国乒乓球协会关于推荐参加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决赛阶段乒乓球项目技术官员的通知》,请各技术官员注册单位按照要求推荐技术官员。中国乒协裁委会根据推荐情况,集体研究提出选派工作建议,报中国乒协主席办公会同意后,再报体育总局统一公示。

(二)择优的原则

优先选派各注册单位直接推荐的技术官员,再依次考虑正选技术官员、备选技术官员。重点选派近三年内积极参加限定性的国际和国内比赛,熟悉决赛阶段参赛运动员情况,业务水平好,技术等级高,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的技术官员。

在以往重要比赛中出现过明显错判、漏判、违纪违规等重大工作失误的技术官员不选派。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派参加过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乒乓球项目资格赛(成年组、青年组)并表现优秀的技术官员。

(三)均衡的原则

在保证技术官员执裁水平的前提下,尽量避免过多选派来自同一注册单位的技术官员。

(四)就近的原则

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就近选派澳门赛区附近的技术官员。

第六条 技术官员选派程序

(一)协会裁委会提出推荐参加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决赛阶段技术官员的等级、条件和具体的工作要求;

(二)中国乒协根据建议,在协会官网发布《中国乒乓球协会关于推荐参加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决赛阶段乒乓球项目技术官员的通知》;

(三)各裁判员注册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规定的名额和条件推荐技术官员人选;

(四)中国乒协裁委会对各单位推荐人选进行初审,将拟推荐的技术官员名单报中国乒协主席办公会审议;

(五)经审议通过后的技术官员名单再报国家体育总局,由国家体育总局对拟选用的裁判员名单进行公示;

(六)各参赛单位对公示名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通过公示的技术官员应当于赛前签订《中国乒协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乒乓球比赛技术官员赛风赛纪和安全承诺书》,承诺做到严格自律,遵纪守法,秉公执裁。

第七条 临场裁判员选派原则

(一)回避的原则

1.裁判员(含曾注册地)临场需回避来自同一省(区、市)的运动队;

2.裁判员与参赛单位的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实行临场回避;

3.裁判员与参赛单位的人员有其他特殊关系情况的实行临场回避;

4.参赛单位提出的其他合理合规回避意见;

5.裁判员报到后可自行申报本人认为需要回避的单位,经赛风赛纪监督组审核同意后执行。

(二)中立的原则

具体的一场比赛,原则上选派与各参赛单位无直接隶属关系和与该场比赛胜负结果无利害关系的裁判员执裁。

(三)抽签选派的原则

十五运乒乓球比赛关键场次的临场裁判员通过赛前适时抽签的办法确定。

第八条 临场裁判员选派程序

常规比赛:裁判长团队在比赛前根据临场裁判员选派原则选派临场裁判员。

关键比赛:经仲裁和裁判长团队审定的“关键场次”、四分之一决赛、半决赛和决赛阶段的临场执裁任务安排由裁判长团队商议后抽签决定。

第九条 对技术官员工作的监督

(一)赛风赛纪监督组对仲裁的工作进行监督,仲裁对裁判长团队的工作进行监督,裁判长团队对裁判员的执裁过程进行监督。

(二)比赛结束后,赛风赛纪监督组对仲裁的工作作出评价,仲裁对裁判长团队工作作出评价,裁判长团队对裁判员工作作出评价。

第十条 对违规违纪行为技术官员的处罚措施:

(一)警告: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规定、纪律,有不文明行为;比赛期间,竞赛编排、裁判员抽签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裁判长团队处理有关争议出现偏差;经仲裁认定的在执裁中出现明显漏判、错判的。

(二)禁止执裁1天:凡在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或未按规定提出临场回避的;

(三)取消本次赛事执裁资格:凡在比赛中受到多次警告的;技术官员擅自发布未经组委会允许的比赛信息或未经允许私自接受媒体采访的;技术官员向媒体或他人散布不负责任的言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在赛区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的;

(四)1年内禁止执裁中国乒协主办的赛事:凡在比赛中受到多次警告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引发较大的社会舆情;向利益相关者泄露信息、收受运动队钱物、向媒体或他人散布不负责任言论等行为,严重影响比赛顺利进行,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终身禁止执裁资格:经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实参与假球赌博,暗箱交易,操控比赛,收送钱物等非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乒乓球协会。